我县是农业大县,正在打造一个含我们县名的农产品区域品牌,请问可不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答:可以,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但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并非仅符合该单一条款规定即可注册,还应同时符合诸如显著性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纷纷以区域品牌为抓手,进行产业整合升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如果该农产品区域品牌由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其它显著性文字要素组成,应经长期大量使用产生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一定知名度,还须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如果该农产品区域品牌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组成,在经长期大量使用产生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一定知名度,获得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同时,还要求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与商标所含商品(服务)通用名称一致或密切相关,且不会误认为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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